当事人信息
罪犯于子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吉021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子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返还被害人。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子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子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3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子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子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