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3,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4,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5,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李某6,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
市爱民区东新荣街顺鑫家园3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