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宣恩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年**月**日,苗族,务农,住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某申请执行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1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存款共计2532.5元,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2825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国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