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杜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尚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某镇干部,2018年6月4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年息为1500元,2019年6月4日到期。2019年8月被告偿还本金2000元,未支付利息,本金下欠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予偿还。
被告经本院询问,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尚某借款本息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