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托尔根·多尔木甫才仁,男,****年**月**日出生,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达瓦·图木格提,男,****年**月**日出生,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托尔根·多尔木甫才仁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瓦·图木格提名下存款14044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托尔根·多尔木甫才仁提供了其名下奇瑞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发动机号:XXX)。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托尔根·多尔木甫才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达瓦·图木格提名下存款14044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222.22元,由申请人托尔根·多尔木甫才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杜 格 尔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巴登木才次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