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高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宇与被告高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新宇未提供被告高云鹏具体明确的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新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0元,退回原告张新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