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
负责人:张雁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诸城市康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安玉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卧龙西街与彩虹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4523号五洲明珠商务酒店1801A室。
法定代表人:任宪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西外环路南首。
被执行人:翟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区。
被执行人:罗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西外环路南首。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康泰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玉龙、翟德江、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424617.1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鲁078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