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九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张海峰与王九清、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海峰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海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7.40元,减半收取计1598.70元,保全费1770.00元,由张海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