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恭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街*栋*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九云村第八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涂恭铭与被执行人张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涂恭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