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万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Q6W6J,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1号西宁市汽车站客运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进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超,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纪锡,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万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纪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万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万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万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5元,由原告青海万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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