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鹏辉,男,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书琼,女,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赵田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鹏辉与被告赵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鹏辉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鹏辉以双方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鹏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鹏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万玛央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索非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