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任慧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康与任慧剑、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慧剑、陈辉至今未履行(2020)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任慧剑、陈辉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9414.79元(含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592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