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李甲,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1321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甲在工行河南省南阳南召支行账号为17×××73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闪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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