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丽,宁夏善谨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浩扬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石嘴山科技产业园精密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郝靖,系宁夏浩扬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齐国文与被告宁夏浩扬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齐国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国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