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丽,宁夏善谨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浩扬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石嘴山科技产业园精密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郝靖,系宁夏浩扬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齐国文与被告宁夏浩扬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齐国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国文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