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德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被执行人:颜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德旺与被执行人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德旺与被执行人颜福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702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为两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