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位于“水木清华”小区2号楼一单元XXX室的房产。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卫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 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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