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位于“水木清华”小区2号楼一单元XXX室的房产。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卫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