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方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徐六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方权与原审被告徐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0122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28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民监【2020】33012200026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浙0122民监39号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本案借条金额虚高。方权在讯问笔录(2018年5月29日15时37分至2018年5月29日17时26分)中自认,徐六妹实际向方权借款4000元,借条写了15000元,当场扣除利息400-600元。后来徐六妹支付利息2000-3000元。后因徐六妹没有还钱,方权就去起诉徐六妹,之后法院主持调解,徐六妹需要归还1万元,后来徐六妹只还了1000元。徐六妹陈述证实2017年2月份,其去方权那里借了4000元,实际拿到3400元,借条写了20000元。之后还了三、四期就没有还钱了。一直到2017年5、6月份,其收到法院传票,就和法院说实际借了4000元,在法院协商,双方谈好还1万。其还了1000元钱就没有还了。协议书证实徐六妹与方权借款本金4000元,借条金额20000元,5000元借款方权已收到。方权的供述内容与徐六妹的陈述、协议书基本吻合,证实案涉借条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虚高的事实,法院按照借条认定徐六妹的借款金额有误。二、案涉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方权涉嫌诈骗罪已被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法院,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已作为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予以列明,故案涉借款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所述,方权涉案的借款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借款金额明显虚高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浙0122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原审原告方权向本院起诉请求:1、徐六妹返还方权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徐六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7日,徐六妹向方权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3月27日返还。借款到期后,经方权催讨,徐六妹至今未还。
原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徐六妹尚应返还方权借款9000元,于2017年6月22日前付清。如徐六妹逾期支付,则徐六妹还应支付方权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二、方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六妹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2014年12月至2018年5月,方权、方艳波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单独或结伙诱使他人立下金额虚高的借条而形成虚高的债权债务,通过索债或借助诉讼,占有他人的财物。2017年2月,方权在“汽车租赁店”向徐六妹放贷4000元,扣除10日利息600元后,徐六妹实际得款3400元,被要求立下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借条。徐六妹支付利息2400元后无力还款,方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六妹归还借款20000元。2017年5月2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确定由徐六妹归还10000元,后徐六妹归还1000元。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现(2020)浙01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审原告方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浙0122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方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