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法定代理人:苏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店塘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委会店塘村。 负责人:苏伟,该村民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邹某与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店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桂0503民初2760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土地承包费用、土地补偿费共1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元,迟延债务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店塘村民小组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店塘村民小组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名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丽婷 书 记 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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