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保亭保城明达五金商行。
被执行人:曾招文。审理经过关于申请执行人保亭保城明达五金商行与被执行人曾招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9029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招文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曾招文于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林桂芬欠款867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曾招文承担。”。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曾招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曾招文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曾招文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曾招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5、到保亭县城北居委会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曾招文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6.到保亭县公积金局调查被执行人曾招文的公积金余额,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9年10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保亭保城明达五金商行,申请执行人保亭保城明达五金商行无被执行人曾招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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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唐昌平
审 判 员 陈明东
审 判 员 赵 攀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陈 道
书 记 员 刘子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