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雯 书 记 员 文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