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文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兆林,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文君与被告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文君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树生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郭文君担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树生名下所有的位于盐山县,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买卖。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郭文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