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19层。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慧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洁、刘晓静,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冀0109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和解,且本院已经出具(2021)冀0109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