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明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裔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明友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南苑一村十组团如意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明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江都区明鑫运输有限公司与扬州明友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明强、赵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伟已给付1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明鑫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1012执15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履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敏亮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