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卫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奚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进伟与被告奚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6000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2016年间,奚勇雇佣王进伟在其承建的合肥市蜀山区安庆西路琥珀山庄外墙改造工程中从事外墙涂料的刷漆工作。2018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奚勇以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其尚欠王进伟工人工资6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奚勇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2016年间,奚勇雇佣王进伟在其承建的合肥市蜀山区安庆西路琥珀山庄外墙改造工程中从事外墙涂料的刷漆工作。2018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奚勇以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其尚欠王进伟工人工资66000元。后王进伟经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欠条、微信记录以及当事人诉讼期间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奚勇应支付原告王进伟劳务工资66000元。原告王进伟多次向被告奚勇催要欠款并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视为该欠款到期,被告奚勇应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王进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奚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进伟劳务报酬6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奚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德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长秀书记员李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