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达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达明、上诉人甘罗成因与被上诉人黄冈挺、邓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4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达明以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甘罗成在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达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甘罗成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用,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罗达明撤回上诉;
二、上诉人甘罗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上诉人罗达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