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911号701、702、801、802、901、9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31382J。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被告:董晓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黎红梅与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董晓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本院在庭审时告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黎红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小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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