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911号701、702、801、802、901、9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31382J。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被告:董晓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黎红梅与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董晓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本院在庭审时告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黎红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小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