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沧州畅享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皇室国际家居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MA07K82L0R。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维林与被告沧州畅享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李维林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维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维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泊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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