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沧州畅享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皇室国际家居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MA07K82L0R。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维林与被告沧州畅享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李维林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维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维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泊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