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

审理经过

王永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永应缴纳罚金4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移送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60元,本院已扣划并上缴国库。

3、通过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张贴寻找财产线索公告并实地调查方式(村委会)对被执行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本次执行,执行到位1160元,本案尚有3884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521执7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