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何二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唐振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振海、何二艳、唐振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颂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