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张章盛、林金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赞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黄**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林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黄献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许赞天、黄**花、林国强、黄献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87923.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许赞天、黄**花、林国强、黄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28日;于2018年7月5日查封了许赞天名下车牌号为闽AM××××大众牌汽车和林国强名下车牌号为闽AR××××宝马牌汽车,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于2018年7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许赞天名下坐落于闽清县××街××号××幢楼××单元××附属间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梅房MXXXX)、黄**花名下坐落于闽清县××街××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梅MXXXX)、林国强名下坐落于闽清县××街××号××号楼××层××单元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另外经查,黄**花和林卫东名下有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怡清雅筑二期26栋2单元32层5号房产已经设立抵押,且已经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无法处置;另外于2018年11月15日冻结了林国强在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在拍卖处置阶段,本院通过淘宝网拍平台对被执行人许赞天名下坐落于闽清县××街××号××幢楼××单元××房××街××号××号楼××层××单元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处置,将拍卖后所得的执行款1416420.2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英。另外黄**花名下坐落于闽清县××街××号的房产无法通过询价得出房产价格,且只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委托的评估公司也无法评估出价格,因此无法拍卖处置。另外我院也委托了评估公司对林国强在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进行评估,但因为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评估公司所需要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产材料,因此也无法评估价格。
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他执行行为无异议,但是认为已经预缴了评估费,要求评估公司尽快评估出林国强在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的价格,因此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案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处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剩余财产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评估拍卖,现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