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小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霍艳云,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小冬与被告霍艳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丁小冬以被告已给付工费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小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小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