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芸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9日20时38分,被告人张永东酒后(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年丰路与风顺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永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永东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永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东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永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