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冯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街道国运长途汽车站内金铭汽车广场二楼204。
法定代表人:冯臣臣,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民生路659号嘉汇大厦2层27号。
法定代表人:冯臣臣,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东方与被申请人冯坤、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东方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坤、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12万元。申请人李东方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东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冯坤、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枣庄市车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李东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