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立春,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韩屯乡玉皇庙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10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4日以伊乌伊检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立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高立春的妻子退休人员李某,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韩屯乡玉皇庙村的家中死亡,被告人高立春在马某通知其开始对退休人员认证时,没有告知李某已经死亡的事实,制作虚假的李某生存照片及指纹邮寄回乌伊岭,通过他人将认证表交给伊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乌伊岭分局并通过当年认证。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高立春共计骗领李某养老金工资32,309.6元人民币。2015年4月份后,由于李某没有再次认证,伊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乌伊岭分局于2016年8月停止向李某发放养老金。案发后,高立春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后被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高立春于2017年10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立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立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适当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并有物证李某身份证一张、李某尾号8279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书证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高立春的户籍证明、伊春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登记表、养老金拨付汇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人高某2、张某、高某1、殷某、崔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立春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立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万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阳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