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黎城县。 被告:山东花仙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王府街道王府购物广场2号楼2层H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87190213W。 法定代表人:刘帅。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源诉被告山东花仙尼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赵某源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花仙尼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花仙尼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源撤回对被告山东花仙尼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赵某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申宪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