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郑家坪村第八组。
被申请人:刘新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申请人:方群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勇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原告诉称
全,请求对刘新权、方群之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徐丽以其名下的金牛座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额冻结刘新权、方群之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徐丽名下的金牛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湘JA××××),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徐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