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保存,男,****年**月**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宏,女,****年**月**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伏鹏翔,男,****年**月**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保存与被告伏鹏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鹏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保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伏鹏翔支付原告王保存剩余蔬菜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被告伏鹏翔在原告处赊购蔬菜,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蔬菜款16000元,2020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支付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蔬菜款8000元,剩余蔬菜款8000元被告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伏鹏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被告伏鹏翔在原告王保存处赊购蔬菜,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伏鹏翔欠原告王保存蔬菜款16000元。2020年10月27日,被告伏鹏翔向原告王保存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伏鹏翔向原告王保存支付蔬菜款8000元,剩余蔬菜款80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讼来院,提起如前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8000元蔬菜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蔬菜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伏鹏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伏鹏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保存剩余蔬菜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伏鹏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习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