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邓善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大鹏与被告邓善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大鹏于2021年6月28日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唐大鹏提出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大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唐大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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