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少平(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彤晖,城中区天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艳敏(身份证号码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何桂芳(身份证号码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何皓翔(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芳,系被告何浩翔奶奶。
审理经过
原告何少平与被告张艳敏、何桂芳、何皓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何少平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少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何少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