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
被执行人张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被告人张夏峰犯危险驾驶罪,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刑初9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人张夏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因被告人张夏峰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3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2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641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8574的账户,开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3844和尾号为8648的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4日。本院冻结上述账号后,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合计591.95元,因民事债务优先于罚金,故本院将该笔执行款先行发放给(2021)苏0509执340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夏峰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夏峰名下公积金账户有余额20792.05元,本院已将该公积金账户冻结,因不符合扣划条件,暂无法处置;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起亚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26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进账单等执行文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受法律保护,但缴纳罚金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