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所长,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鹤岗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麓林山民族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然,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智,鹤岗市南山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姜洪伟与鹤岗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洪伟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姜洪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74元,减半收取计221.87元,由姜洪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