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贾飞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林瑶与贾飞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20)豫0329刑初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飞阳应偿还申请人林瑶16556.1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公积金。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贾飞阳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而未实施。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贾飞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瑶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