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
负责人:董少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宇,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齐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原审被告: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雷春、刘军、孟玲、王法、吴齐芳,原审被告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5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5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