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启龙,男,****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6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9月29日被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1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3月24日及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刑诉〔202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启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启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本院查明 2021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顾启龙酒后驾驶已注销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某从苏州市虎丘区港龙商业街出发,经何山路、金枫路、金某公司项目部门口撞上左转弯的苏E×××××轿车。经鉴定,被告人顾启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秦余兵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mg/100ml;悬挂“苏B×××××”号牌的二轮车为二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查询,“苏B×××××”号牌、涉案二轮摩托车及被告人顾启龙所持驾驶证均处于注销状态;经认定,被告人顾启龙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秦余兵不负事故责任;苏E×××××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730元。
被告人顾启龙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顾启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启龙具有自首的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又鉴于其有两次前科、多次劣迹,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双车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顾启龙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顾启龙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启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顾启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