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利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电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经理。 被告:翟东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翟东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李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