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户红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宋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户红升与被告宋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户红升于202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户红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户红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户红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