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戴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戴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启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戴启东向申请执行人刘芳偿还借款本息6600000及后期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4000元,承担执行费60400元。但被执行人戴启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辩称
本院曾于2019年3月4日以(2019)鄂0117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2019)鄂0117民初7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启东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K4-1-1栋1单元37层1室的房屋(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为:昌130096997)。后因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戴启东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芳的申请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戴启东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K4-1-1栋1单元37层1室的房屋(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为:昌130096997)。上述房屋在拍卖的过程中,一拍流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芳向本院申请以房抵债,而案外人戴伟一针对本案的拍卖房屋提出了执行异议。
现申请执行人以案外人戴伟一对拍卖的房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K4-1-1栋1单元37层1室的房屋(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为:昌130096997)】提出执行异议,暂不能对案涉房屋进行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戴伟一针对本案的拍卖房屋已提出了执行异议,而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启东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