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开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付友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
被执行人:蔡月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兴与被执行人付友印、蔡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2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及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