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重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敏,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友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吴清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杨柳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重标、郑玲、陈瑱因与被上诉人许友坎、原审被告吴清吉、杨柳婵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存在错误,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重标、郑玲、陈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锦平 审 判 员 何冠雄 审 判 员 张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志兴 书 记 员 庄灵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