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雷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人:金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人:金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人:金延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金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已故)

被执行人:禹群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金六与禹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冬英、金艳丽、金艳芳、金延超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雷冬英、金艳丽、金艳芳、金延超称,原申请执行人金六诉被执行人禹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申请执行人金六因病去世,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现雷冬英(金六之妻)、金艳丽(金六长女)、金艳芳(金六次女)、金延超(金六之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金六与禹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豫018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禹群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六借款161075元及利息(其中,以340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六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金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82执2940号。

另查明,本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及村委证明,证明金六死亡;金六死亡后的继承人分别为配偶雷冬英、长子金延超、长女金艳丽、次女金艳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金六死亡后其继承人雷冬英、金艳丽、金艳芳、金延超向本院请求变更其四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雷冬英、金艳丽、金艳芳、金延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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